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25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2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
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单项职业能力培训、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相关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三)分类培训补助。各地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分类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见附件2),在省分类标准的20%幅度内上下浮动,于2010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办法。省分类标准中未包含的职业(工种)和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型职业(工种)和项目确定补助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
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学员、用人单位预收一定的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由于学员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弃学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退还预收的培训费用。
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
(五)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获证后半年内,对受定点培训机构委托并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或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障卡)记录、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