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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原经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0〕646号)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关于申报保留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院医字〔2010〕108号)、《关于医疗收费执行问题的请示》(眼科函字〔2010〕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因此,你院申报的“层流洁净病房全环境监测”、“自体游离颌下腺移植术”等项目属经备案执行的项目,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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