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家稳控房价的要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更具紧迫性和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