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贯彻《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努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要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要切实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建设和管理机制。
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一)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各市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于201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审批效率,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单列,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各地要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要遏制土地粗放供应行为,严格控制单宗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通过限期开竣工、征收土地闲置费、纳入政府储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二)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组织开展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及房屋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