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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关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强化关闭矿井的安全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落实整顿关闭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关闭矿井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二)强化试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技改煤矿试生产资格,严格限定试生产期限,到期不能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的,严禁进行生产。

  (二十三)强化瓦斯专项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矿井通风系统及设施不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掘进工作面未达到“双风机”、“双电源”等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防突设计,无防突机构和人员,未制定落实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应开采保护层而未开采保护层,综合防突措施达不到《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签,瓦斯超限作业(含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处罚款。

  (二十四)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各项措施。煤矿企业未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无防治水设计、机构和人员,未建立防治水制度和未实施防治水技术措施,作业现场无物探或钻探设备,无探水牌板、钻孔及台帐,井上下防排水系统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处罚款。

  (二十五)加强顶板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工作体系,积极引进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技术,淘汰取缔不可靠的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对巷道使用木材支护、采高大于800cm的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材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未按设计进行巷道支护和加强工作面顶板管理、支护参数与材料及质量不符要求、应支未支、临时支护措施未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处罚款。

  (二十六)落实防尘灭火措施。煤矿企业要按照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倾向等鉴定结论,完善防尘、防自燃系统及设施。具有爆炸危险、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防尘洒水与防灭火系统及设施、井巷布置及支护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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