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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关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六)保障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保障矿井建设、技术改造、设施设备添置更新、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隐患治理、安全培训、职工工资及工伤保险等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无保障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七)落实煤矿安全经济政策。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按规定提取、使用10元/吨的安全费用和10.5元/吨的维简费;每年1月足额缴纳年度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煤矿安全各项经济政策不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八)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未达到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

  (九)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未治理的,严禁采掘作业。

  (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县级安监局审查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资质的救援机构签订救护协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30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建立或派驻不少于9人的专职救援队伍。未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

  (十一)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监管人员。县级安监部门,监管矿井少于5对的,调配2名监管人员;监管矿井超过5对的,每超5对矿井增配1名监管人员,其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乡(镇)安监办(站),监管矿井少于3对的,调配2名监管人员;监管矿井超过3对的,每超1对矿井增配1名监管人员;超过5对的,至少调配1名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地方煤矿每矿至少调配1名驻矿安监员。

  (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监管人员参加脱产、半脱产、函授等形式的煤矿开采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确保3年内所有监管人员达到采矿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多渠道充实经费和交通工具、电脑等装备,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需要。

  (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与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工作计划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监管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质量评审制度、内部督查纠错制度、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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