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政府关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遵府办发〔2010〕18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煤矿企业:
近年来,全市各级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大攻坚战,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五年实现“双降”。但是,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十分薄弱,形势依然严峻,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落实煤矿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煤矿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一)依法进行煤矿生产建设。煤矿企业的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违法违规从事煤矿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实行全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主要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工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全方位安全管理和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十五项规章制度和其它相关制度,各项制度执行要有记录、有台帐;制定完善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完善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与考核制度规定,分工种开展职工岗前(转岗)和年度培训考核工作,禁止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行政管理、后勤管理、通风瓦斯管理、采掘管理、机电管理、地测管理工作部门和人员;按规定配备采煤、通风、机电、地测、安全生产等矿级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矿级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持有任职资格证书;按规定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合法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采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