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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市高级法院刑庭收到“大、要案收案报告表”后登记入册,三日内报庭长、主管院长阅示,并根据庭长、主管院长的批示对案件进行督办。

  三、报告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领导批转查处的案件;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特定身份的案件:
  1、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2、检察、公安、安全、司法、劳改劳教等部门及法院的干部;
  3、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行政执法人员及金融等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
  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社会知名人士;
  6、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经理或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7、副部级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
  8、外国人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
  (三)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
  (四)涉及以下案由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涉邪教组织犯罪;
  3、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犯罪;
  4、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势力犯罪;
  5、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6、涉网络赌博犯罪。
  (五)达到以下犯罪数额或者具备以下犯罪情节的涉经济、涉财产犯罪案件:
  1、走私货物、物品价值50 万元以上或者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毒品、淫秽品等特殊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2、个人诈骗公共财物2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盗窃公私财物10 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销售总额200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偷逃应缴税额10 万元以上的。
  6、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巨大不退还或贪污、受贿犯罪数额30 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达到以下犯罪数量或者具备以下犯罪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
  1、走私、制造毒品的;
  2、犯罪对象为新类型毒品的;
  3、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的;
  4、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的。
  (七)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或致三人以上重伤的案件。
  (八)根据犯罪情节,属于《刑法》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刑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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