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京高法[2010]26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我院经对京高法发[2005]107号《关于认真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修订后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下发各院,请各法院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执行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制度,保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全面了解全市法院刑事大、要案的审理情况,加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指导刑事审判的职能,确保审判质量,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设置
各法院均应建立刑事案件大、要案报告机制,由立案庭、刑庭分别按照案件的立案、审理程序,报告大、要案的有关情况。立案庭、刑庭应责成专人对报告的大、要案立册登记,集中管理。
二、报告程序
(一)对属于本通知规定报告范围内的大、要案,立案庭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起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填写“大、要案收案报告表”正副本各一份,报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同意上报并加盖院章后,将“大、要案收案报告表”正本附起诉书一份,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分别报送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尔后,立案庭将“大、要案收案报告表”副本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至刑庭,并在本庭进行登记。
(二)对于已报告的大、要案,刑庭承办人应及时就庭审、宣判及其他重要情况制作信息,经庭长、主管院长签发后,向我院报告,并在本庭登记。宣判信息应附裁判文书。“大、要案收案报告表”副本装订入案件副卷。
(三)对于立案庭未按大、要案报告的案件,刑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应向我院报告的案件,由承办人填写“大、要案收案报告表”正、副本各一份,并经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正本及起诉书报告我院,并按上述第(二)款及时报告案件的审理情况。“大、要案收案报告表”副本装订入案件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