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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咨询服务企业(机构)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申请单位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相关证照,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许可证(照)复印件(如人才中介许可证等)、分支机构营业证照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申请单位申请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情况,认定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发《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有效期为三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资格。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机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22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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