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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咨询企业(机构)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咨询服务企业(机构)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及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咨询服务企业(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的企业(机构),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

  第六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且历次年检合格;

  (四)专业服务业务年营业额人民币350万元以上(含35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贸易年出口额(外汇收入)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被评为A类资质涉外咨询机构或列入2009年度上海市信誉咨询企业(机构)名单的,专业服务贸易年出口额(外汇收入)8万美元(含8万美元)以上;

  (五)系上海市咨询行业协会或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会员;

  (六)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时间及工作安排。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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