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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3.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按照合理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需求等因素,在扣除政府补助和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医疗器械加成收入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逐步体现公益性和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同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完善政府指导价合理调整机制。
  在保持医疗费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政府投入情况,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逐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治疗等项目价格;逐步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和检查检验价格,鼓励集约化使用、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当地调整方案,经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4.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监管。从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器械实行目录管理。在严格核算成本基础上,对重要医疗器械分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流通差率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制度。
  5.在继续完善以项目为基础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积极推进按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改革。各地按规范的临床诊疗路径、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基础,在不超过按项目计价平均费用的前提下,制定按病种定价标准,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二)加快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步伐
  1.继续运用药品差别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加大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制定具体办法,将药品价格初审权放给药企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优质廉价药品,同时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园区发展的其他有利条件,吸引国内外知名药企到广东投资发展,为打造医药产业强省做出积极的贡献。
  2.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在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加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科学制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和配送费,确保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各地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改革,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3.严格执行药品“三控”管理政策。为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和不合理营销费用,对政府定价的药品推行最高零售价限制、实际出厂价及供货价报备和流通差率控制的管理政策,并调整和降低部分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各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所使用的全部药品中全面实行差别差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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