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