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失业保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
1、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执行。
2、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办理,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