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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旅游景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五条 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以及考核、评比、达标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四)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七)接受旅游经营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要求及时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

  (八)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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