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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八条 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事件,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出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枪以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拥有、携带该类器械和物品时,可以予以劝阻,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或者救助。被请求人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请求人。

第五章 行政保护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未成年学生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导、组织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鼓励、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公益性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学生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围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即时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侮辱、殴打、强行索要财物的,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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