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请二O一O年下半年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杭经综合〔2010〕315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精神,现就2010年下半年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重化工业企业及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含省级经济开发区,简称功能区,下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新型重化工业项目。
2、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重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3、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经综合〔2009〕195号)规定,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
4、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包括:报告书封面(附件1)、《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详见杭经综合〔2009〕19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2份,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报告书封面、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证书、相关附件材料。另需提交电子版1份。
三、申请时间及程序
1、申请程序:区、县(市)工业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各区、县(市)经贸(经发、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属企业项目的申请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申请材料1份报送市经委综合处(附电子版),1份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项目审计报告须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