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市、县区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二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发生水旱灾害时,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指导。
(3)完善水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5.4 培训和演习
5.4.1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培训1次。
5.4.2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