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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贸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董事选聘、免职以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并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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