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 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两家。
第十九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和不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标准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为税前收入, 由任职公司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划拨到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帐户,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支付。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根据任职企业的标准,可在会议结束后由任职公司直接支付给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本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领取会议津贴。
第二十六条 除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和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自治区国资委将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