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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参加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定期和不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参加国资委要求参加的会议;

  (八)《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预以解聘),任期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的任期。经自治区国资委考核合格,外部董事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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