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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或指定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九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向自治区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书面声明。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 由自治区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四)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就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四)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报酬;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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