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的公司外部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由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
《公司法》、
《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任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在已经建立的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择、或经向社会公开选聘,提出初步人选;
(三)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
(四)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