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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4、是否有健全可行的工作制度,工作情况如何。

  5、是否有改变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而未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况。

  6、2009年开展各种业务的数量与质量情况。

  7、是否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业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等行为。

  8、是否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十一款禁止行为。

  三、时限及有关要求

  1、本次全区2009年度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工作从7月25日开始至9月30日全部结束。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务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附表有关资料和2010年1-9份工作总结及附表的书面材料、电子版信息报我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过去已经批准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可以给予一年的整改期。下一年度年检时仍不符合的,应予以撤销许可证。

  3、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均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2009年自检报告及相关材料和2010年度1-9月的工作总结及表一至表三(6张)的基本情况,未按要求报送所要求资料的,可视为年检不合格。审验及检查部门应对其自检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联合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然后做出合格、不合格或整改的年检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取消中介服务资格,吊销《许可证》,年检结果应下发文件,并在地方报刊上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471-6946080 6946865 传真:6611071

  联系人:刘 钧 高青媛

  电子邮箱:fgc.332@163.com

  附件:

  1、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统计表一(略)

  2、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二(略)

  3、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三(之一至之四)(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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