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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8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许可的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加强和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相关职能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高效配置,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推进我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开创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新局面。现就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做出如下通知:

  一、组织分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原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盟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并继续对所辖旗县市区批准设立但尚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检;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级批准设立且已取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请尽快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年检内容

  1、是否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

  2、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是否有3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盟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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