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防范能力强,资金资产安全。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公积金使用审核批准、责任追究、风险管理等制度完善。无逾期项目贷款,无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贷款逾期率低,国债购买程序合法。资产质量优良,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防范骗提骗贷措施有效。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五)行风建设良好,服务优质高效。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开通统一公开的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系统,网站建设完善,业务查询方便快捷。服务环境整洁优美,宣传栏、咨询台、查询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完备。工作人员业务技能过硬,服务热情周到,言行举止文明。第三方测评的社会公众综合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六)队伍建设加强,整体素质提高。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队伍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组织开展有行业特色的道德实践活动,行业内普遍形成诚实守信、办事认真、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涌现出一批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第三章 评选命名
第七条 评选总原则:坚持基本标准,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掌握,保证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的质量。省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的命名实行届期制,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期满后重新申报。
第八条 省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实行申报制。凡有创建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活动规划,根据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申报年的6月底前,在自评的基础上,征求市、州文明办意见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列入考评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单位人员中有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未完成年度各项业务指标和工作任务的;
3、第三方测评的社会公众综合满意率达到85%以下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评选、命名程序:
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申报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和办事处(管理部)中择优选拔,经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创建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审批,公示后命名。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条 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