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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建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在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必须是在文明创建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 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由省文明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命名。
  第四条 创建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活动的范围包括各市(州)中心(分中心)和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
  第五条 创建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活动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党委(党组、党支部)、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有序。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做到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二)各项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策机制健全,职责明确,机构调整到位,实现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设立内审稽核部门,推行关键岗位离任审计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满足部省两级监管需要,各子系统数据衔接口径一致。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三)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绩效突出。全面完成年度各项业务指标和工作任务,缴存覆盖率、个贷率、增值收益率全面增长。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资金,资金使用效率高。各项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缴存扩面工作扎实有效。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缴存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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