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第七条 (购买和租赁)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第八条 (安装要求)
运营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当向运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第九条 (监督检验)
运营单位凭自检合格报告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运营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使用过的,运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单位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运营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单位应当向设施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原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运营单位不得移交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或者拆除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搬迁或者拆除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交设施去向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