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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30、《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31、《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七十条

  32、《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

  34、《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5、《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6、《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条

  37、《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8、《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对下列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行政许可批准期限统一修改为“二十日”

  3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对下列法规因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变更或者废止作出相应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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