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伏期,伏旱时间长,危害重,形势严峻。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今年7月28日、29日,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最高温度均超过了37℃,其中渝中区、江北区、丰都县、巫溪县、巫山县等区县(自治县)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市气象局连续两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随着8月份我市伏旱期来临,高温天气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进一步加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范应对高温天气各项工作措施
全市气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温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号;新闻部门要及时安排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公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大力宣传防暑自救知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高温天气信息传递到村社农户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公交部门要及时做好车辆检修工作,车内设置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防止爆胎、自燃、乘客和驾驶人员中暑等事件发生;人防部门要对主城各区所有纳凉点进行一次大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必要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向广大市民开放;医疗卫生部门要备足防暑降温药品,及时对出现中暑症状的病人进行救治,同时要切实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林业及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森林用火的巡查工作,全力做好防火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扑救;供电、供水部门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防止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停水情况发生。
三、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各项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20元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