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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四)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凡制定或调整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价格的,由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申请单位近三年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状况和本行业相关情况等事项;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法定资格的成本调查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受托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应当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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