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三)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体参加人员可根据制定和调整价格项目所涉及的对象,由组织价格听证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
(三)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四)提出修改调定价方案的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价格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生产经营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