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湖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由湖南省物价局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具体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市内电话、城镇供水、食盐零售、车辆通行、公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公有住房租金、有线电视(多媒体)及公园门票等价格或收费。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定价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