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9〕148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矿管)局、环保局、水利(水保)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电力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中存在的问题;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不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的规定,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煤矿,要认真落实监控责任,严防死灰复燃。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对经批准的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要加快地质补勘、地质报告编制送审等工作,认真开展相关行政审批的报批。在未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14部委《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进一步简化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审批验收程序,提高效能的具体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资源整合矿井经批准进入项目施工阶段时,必须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在通过省级验收、换发相关证照以前,不得擅自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发现违规实施改造或擅自生产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按规定应予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