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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完善阶段(10月-12月)
  在这一阶段,要基本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材料的报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区县、高新区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整理确认材料,经市金融办逐户确认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省金融办将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重新确认的条件是:1.《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2.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3.经过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4.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5.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按照省统一部署,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里统一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是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融资性担保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督促实施;负责协调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的处置、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法制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及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淄博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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