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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8月上旬)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高新区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及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将上述工作情况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各区县、高新区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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