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6元;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8元;
(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0元;
(四)本年度总量达2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8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0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2元,最高奖励限50万元。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入住本市二、三星级饭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5元;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6元;
(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7元;
(四)本年度总量达2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2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4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6元,最高奖励限40万元。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地区)到本市入住星级饭店或游览景区(点),本年度总量达 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2元;总量达45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总量达6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
境外游客人数统计以旅游行程表、财务单团核算表、消费发票及游客名单等为统计依据。
第八条 年度增量和总量不重复奖励,旅行社可选择其中的一项申报奖励。新注册的旅行社当年不奖增量,达到总量奖励标准的,可奖励总量。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国际豪华邮轮停靠本市港口并安排游客在本市游览消费的,每艘次奖励3万元;邮轮靠港之前5个工作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游览消费的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奖励人次。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场打球消费,全年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与高尔夫球场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旅行社应当于次年2月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等有关材料,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