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证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五)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限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证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l5%,风险报酬率不超过5%。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法是对特殊鉴证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证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应当选择3人以上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 价值
价格法是以生产价格理论基础,以部门(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标准的一种价格计算方法。
适用条件:
(一)能获取接近获得部门(行业)平均成本
(二)能获取社会(部门)的平均利润率。
第五章 价格鉴证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后,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证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办案机关提供与价格鉴证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与价格鉴证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证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证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时,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鉴证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证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及其饰品按当地交易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证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综合市场价价格或参照专家咨询意见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用户支付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窃、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计算。
(十一)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办案机关与价格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办案机关与价格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的直接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残次品,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十五)假冒伪劣物品:有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如假冒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按同等质量商品的合理成本确定价格。
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价格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格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被盗书籍价格鉴证应根据书籍类别、使用情况、与时效有无关联、磨损程度等综合确定,学生在用的教科书、工具书,若在毕业前内容与新版相比无变动,按标价计;教辅书籍可按重置成本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成新率后综合测算。
(十九)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采用专家咨询意见综合计算。
(二十)对无法勘验到的鉴证标的在鉴证基准日实物质量状况的,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
(二十一)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财物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二)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三)果树价格鉴证,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等汇总计算。盛果期按鉴证基准日幼树栽种至果树恢复到盛果期产量的纯收益加上幼树的种植成本及维护费用。
(二十四)苗木花卉等价格鉴证,可参照相关园林部门颁布的苗木花卉标准,根据市场价值或结合林业专家意见综合计算。
(二十五)水、电、气价格按政府规定的水、电、气分类价格计算。
第六章 价格鉴证文书格式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鉴证结论,阐述鉴证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包括如下方面:
(一)价格鉴证标的;
(二)价格鉴证目的;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必须写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式样:本项目价格鉴证基准日是××××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
(五)价格鉴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鉴证方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格鉴证方法;
(七)价格鉴证过程。写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骤等;
(八)价格鉴证结论,即价格鉴证机构对鉴证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证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大写。金额大小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价格鉴证限定条件。
1、价格鉴证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写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写明鉴证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得出,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成立;
(3)写明鉴证结论仅为本鉴证目的服务,如鉴证目的发生变化,鉴证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5)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法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6)对有质保要求或价值变化幅度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写明鉴证结论的有效期。
2、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十)声明。
1、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受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说明办案机关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未经本价格鉴证机构许可,办案机关或者当事人不得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向办案机关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写明价格鉴证办案机关或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时,要求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十一)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十二)价格鉴证机构,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全称、公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十三)价格鉴证人员,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四)附件。价格鉴证结论书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价格鉴证技术报告(对于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复杂的,应在结论书后附技术报告);
2、委托书复印件;
3、价格鉴证标的相关资料(实物照片或其它资料);
4、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和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价格鉴证工作底稿是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证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证项目全貌和鉴证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证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证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证标的状况、鉴证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证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证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证起止时间、鉴证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证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证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证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证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证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鉴证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鉴证机构和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鉴证机构、鉴证人员及财物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构成工作底稿和价格鉴证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证工作底稿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证结论和检查鉴证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文书归档。
必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根据《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其他价格鉴证、认定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附录。有关文书格式和相关财物使用年限参考数据。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录一:
价 格 鉴 证 委 托 书
××(××)号
××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因
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下列财物
价格(价格类型)进行鉴证。
价格鉴证基准日为年 月 日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委托单位( 印)
年 月 日
委托鉴证财物明细表
品名
| 产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价格
| 购置地点
| 购置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页明细表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附件:XXX份共XXX页
附录二:
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
××(××)号
:
你单位送来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号)收悉。经审查,符合《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中心予以受理。
价格鉴证结论书将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或另有约定。
价格鉴证人员:
、
××价格认证中心
(印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录三: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证勘验调查记录(首页)
案 件 名 称
| | 委 托 单 位
| |
勘 验 时 间
| | 记 录 人
| |
基本情况:
参加勘验人:
|
附录四: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证市场调查表
单位:元
品名
| 产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价
| 被调查单位(人)
| 调查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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