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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 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或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并只能在一个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一)违反价格鉴证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二)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三)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

  (四)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证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五)牟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证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六)采取各种方式向办案机关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七)在鉴证过程中接受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条 价格鉴证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办案机关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类型;

  (五)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受理委托后,应出具《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并成立价格鉴证小组,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进行现场勘验时,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报告和相关笔录,并在鉴证勘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1、勘验内容:按办案机关提供的财物填报表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证标的、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状况、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确定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协商、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在勘验过程中,作好现场勘验记录、拍照。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验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办案机关未提供鉴定标的质量状况,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办案机关或由价格鉴证机构代理办案机关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4、勘验记录: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表并签字,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要与鉴证目的、鉴证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并认真填写价格鉴证调查表。鉴证人员在调查前应先根据办案机关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械、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1、价格调查:

  (1)按政府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鉴证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证标的性质、鉴证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产品、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重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质量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4)当地市场只有一家销售单位的参照一家的销售价格;品牌物品参照专卖店的价格;当地市场无销售的参照临近地区或网上同类物品的价格。

  (5)某些专用设备,办案机关提供原购置价,若无法采集到鉴证基准日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基准日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证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分类价格指数。

  2、搜集资料:

  (1)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2)价格调查记录: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调查记录表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如专家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咨询意见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可商请办案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证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证。贪污、贿赂案件的财物,按办案机关要求确定价格鉴证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证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证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或以办案机关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委托方书面确定的时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证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证时间或办案机关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参照当时、当地市场同类财物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办案机关时,办案机关须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必须由价格鉴证小组集体认定, 重大、疑难鉴证案件的价格鉴证结论,必须经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或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并送交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案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补充价格鉴证委托书》、《涉案财物重新价格鉴证委托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应载明:

  (一)提出补充、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补充、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补充、重新鉴证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办案机关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再进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七)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八)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九)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要重新进行价格鉴证的;

  (十)案件当事人未经原办案机关同意自行委托的;

  (十一)办案机关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十二)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委托鉴证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鉴证机构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十三)价格鉴证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十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对于标的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可授权当地或就近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要求在结论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授权的价格鉴证机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一)价格鉴证机构未设立的;

  (二)价格鉴证机构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三)价格鉴证机构因违法被责令整改的;

  (四)价格鉴证机构被吊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第四章 价格鉴证方法

  第十九条 由于价格鉴证目的不同,价格鉴证对象不同,可选择不同的价格鉴证方法。价格鉴证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值价格法等。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第二十条 市场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价格鉴证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

  (一)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或相同的资产;二是影响价值因素明确并可以量化处理。

  (二)市场法的运用形式:主要采用直接比较和类比调整。

  1、直接比较:是指利用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参照物的

  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鉴证标的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鉴证标的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鉴证标的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鉴证标的A特征÷参照物A特征)

  2、类比调整:是市场法中最基本的鉴证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调整参照物与鉴证标的之间的差异,在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鉴证标的的价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鉴证标的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或鉴证标的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成本法是根据价格鉴证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证财物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

  (二)成本法运用形式:主要有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重置成本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

  1、重置核算法亦称细节分析法、核算法等。它是利用成本核算的原理,根据重新取得资产所需的费用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累加得到资产的重置成本。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又具体划分为两种类型:购买型和自建型。购买型是以购买资产的方式作为资产的重置过程,如资产的现行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构成。自建型是把自建资产作为资产重置方式,它根据重新建造资产所需的料、工、费及必要的资金成本和开发者的合理收益等分析和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

  2、价格指数法:是利用与资产有关的价格变动指数,将被鉴证资产的历史成本(账面价值)调整为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鉴证资产的账面原值×价格指数

  或 =鉴证资产的账面原值×(1+价格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是寻找一个与被鉴证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为参照物,根据参照物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参照物与被鉴证资产生产能力的比例,估算被鉴证资产的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

        被鉴证标的年产量
  重置成本 =------------------×参照物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参照物年产量          

           被鉴证标的年产量
  或重置成本 =----------------------×参照物重置成本×成新率
            参照物年产量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是指以取得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参照物)的有关生产能力与成本的数据资料,估算被鉴证资产重置全价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鉴证标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
  或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鉴证标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成新率
  公式中的×是规模经济效益指数。

  基本计算公式

  鉴证标的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5、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l5%,鉴证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l5%。

  第二十二条 收益法是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现值。

  (一)收益法的适用条件:一是被鉴证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二是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三是被鉴证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收益法的运用形式:从收益期上讲,有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形式;从年收益额上讲,有等额、无规则变动不等额、有规则变动不等额三种形式。

  (三)基本计算公式。

  鉴证对象价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或P=A/r×[1-1/(1+r)n]

  其中P为鉴证对象的鉴证现值;A为被鉴证对象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n为鉴证对象的收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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