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2.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的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