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负责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
(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八)负责指导全市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海水生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九)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维护边界水域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一)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市管辖海域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市海监队伍。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洋与渔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综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海洋与渔业统计的汇总工作;牵头受理并协调其他科室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