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苗种、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加强海洋资源利用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海洋环境监测、海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拟订海岸带、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实施海洋经济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理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申报并监督实施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使用权属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