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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豫政法综内字〔2009〕9号)


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节约、遵章、守纪,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办领导工作用车;
  (二)会务保障和公务接待用车;
  (三)各处室工作用车;
  (四)老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危、重病人用车;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
  二、派车程序
  (一)处室公务用车,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二)出市区范围外的长途车辆,需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同意,并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派遣单》。
  (三)老干部用车,直接与综合处联系,统一安排车辆。
  (四)特殊情况,可先出车后报告。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和利用公车学车、练车,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二)严禁私自出车或者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三)严禁酒后和违章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四)车辆因违章停放而造成损失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因公出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0%。
  (五)重要会议和办领导出差期间,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配。
  (六)夜间或节假日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办公楼下或车队院内。
  驾驶人员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四、油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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