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豫粮计字〔2009〕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中“第七条: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20元。”精神,请各单位根据实际,从2009年开始,贯彻落实奖励政策,及时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