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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冻猪肉储备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冻猪肉储备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45号 2010年07月28日)


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养殖效益明显下滑。5、6月份生猪价格已连续数周跌破猪粮比价5.5∶1的盈亏平衡点。为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增强养殖户的市场预期,经省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暂行)》(川价电发〔2009〕13号)规定启动冻猪肉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冻猪肉储备任务

  全省启动冻猪肉储备规模为2万吨(按分割肉折算活猪约90万头)。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波动,拟分两批实施,分别在2010年7月30日和8月各入库1万吨,储存周期为6个月。对承担任务地区综合考虑2009年生猪存出栏量、52个生猪调出大县、重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及大型冷库区域分布和城乡人口等因素,将两批冻猪肉储备任务分解下达到18个市、县(市)(附件)。

  二、冻猪肉储备的基本要求

  承担冻猪肉储备任务的市、县(市)有关部门要迅速制订实施方案,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农发行封闭贷款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具体承担冻猪肉储备,保证按时完成冻猪肉储备任务。

  (一)收储数量、品种、质量、价格。本次收储产品为冻猪分割肉,产品入库应是前30天内生产加工达到分割肉国家标准GB99592-2008的Ⅱ、Ⅳ号分割冻猪瘦肉,25公斤/箱(结冻后的净重)。外包装瓦楞纸箱按国家标准GB6543规定执行;内包装白色塑料薄膜按国家标准GB4456规定执行。交储的冻猪肉质量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注水等违法行为。收储底价应是四川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前一周的猪肉平均价以上,最低价格不低于中央储备肉第4批价格即:16330元/吨(入库价)。

  (二)承储企业的确定。参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9号)规定,承储企业要具备定点屠宰资格,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2009年生猪屠宰量在30万头以上,单个冷库容量应在3000吨以上。同时确定的冻猪肉承储企业要与52个生猪调出大县建立产销对接并作为主要生猪收购区域。承储地商务部门要将承担储备的企业及拟承担数量于7月30日前报商务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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