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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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