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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3、按照“根据《实施细则》确定使用领域,根据具体扶持项目确定资金”的原则,请各相关部门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和资金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资金需求以及拟扶持的具体项目。
  4、市节能减排办要根据部门的需求,并按有关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各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和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为尽早安排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可分批申报、分批下达。
  三、做好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5、对于需要制订新的《实施细则》的,由提出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策文件,在研究制订过程中要征求相关部门或区县的意见。在政策文件形成送审稿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在市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
  6、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原则上由原牵头部门提前一个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牵头部门发生变化的,由市节能减排办协调提出新的牵头部门。对于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向市政府行文报批。
  四、做好节能减排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7、根据市政府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需要公开的纳入包括:专项资金的各项政策(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各项实施细则),各《实施细则》的操作流程(申报指南),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各《实施细则》安排的具体支持项目(即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8、对于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要求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对于具体支持项目情况,在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由申请拨付资金的部门及时公开。
  9、牵头单位为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信息公开的渠道为各责任部门的政府网站及其它渠道。
  10、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映,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做好后续工作。
  五、其它
  1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本意见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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