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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
  2落实专项经费,选调和培训人口普查户口整顿调查员,配备必要装备。
  3开展配套宣传工作,印发、张贴盐城市公安局《致全市居民住户的一封信》、《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的通告》和《致全市出租房屋租赁业主的一封公开信》。
  4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统计并打印辖区行政区划、乡镇及村组名录,实地查看新增和已灭失地名状况,掌握村组撤并情况,整理新增地名和废弃地址名录,上报市公安局维护信息系统地名字典信息。
  5以居(村)委会为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入户调查区域划分,核对清理门楼牌,绘制辖区平面图。
  6做好辖区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和公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平台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信息简表供上门核对。
  7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网管人”的总体思路,通过与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居民基本生活资料主管单位;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人武部等主管部门协作,掌握实有住户、用工单位总量和布局,掌握实有人口底数、分布和居住情况,掌握应征入伍、死亡火化等应注销户口人员情况,为派出所组织入户核对提供基础资料。
  (二)集中调查整顿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开展入户调查核对工作,全面排摸辖区实有人口、流动人口落脚点底数;采集、录入、维护信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整改户籍管理问题;清理整顿城乡地名标牌。
  1实有人口、实有租赁房屋清理登记。携带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信息简表,对照水电气用户信息,以入户调查为基本手段,逐村逐组逐楼逐户实地走访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核对采集辖区内常住人口、寄住人口、空挂户口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和出租房屋信息,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调查表》和《境外人员登记表》。对人户一致的常住人口,主要核准其户口登记项目,登记联系电话;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在掌握户口登记住址的基础上,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录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其中属于寄住人口的,核准其身份,采集寄住人口信息,登记到达时间和离开户口所在地时间,并统计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人员数量;对暂住人员,依托警务平台,在掌握现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走访排查,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员的数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和暂住时间,并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对境外人员,进一步摸清来自国家或地区、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房屋出租户(单位),主要登记户主(单位业主)基本情况、实际租赁情况和暂住人员情况;对无户口、重户口、户口应落未落、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按要求分别填写登记表。
  2清理整顿城乡地名标牌。以原有门牌号码为基础,查漏补缺,一般不得随意重新编号;对新命名的路街巷、居民小区的门牌编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编排,不得出现用字不规范、漏号、错号、缺号、跳号、以小门牌代替大门牌、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对已更名的路街巷,要以此次户口整顿工作为契机,根据新的命名重新规范编排门牌,填写《新老门牌对照表》,及时上报维护地名字典信息,更换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切实改变新老门牌交替使用的问题。各地要对辖区内路街巷、居民小区的命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登记尚未命名的新建道路和新建小区,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报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3开展各类信息维护应用工作。对入户调查采集的寄住人口、空挂户、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境外人员等信息,由属地派出所分类录入公安警务信息平台。其中,境外人员信息24小时内录入,并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暂住人口信息48小时内录入;其他信息尽早录入。上述各类信息,要及时开展比对,服务现实斗争。
  4整改户口问题。依据政策规定,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户口问题进行整改。突出问题于8月31日前整改到位,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年底之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1)整改无户口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不得将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办理户口申报的前置必备条件。对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外省无户口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调查核准其真实身份信息后,按规范登记常住户口。
  (2)整改重户口问题。重户重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户口。要进一步核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的《关于核查整改人口信息异常数据的通知》(苏公治〔2009〕238号)中明确的异常数据,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补录户口的,补录地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本地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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