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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级人普办要协调教育、公安部门、市容市政、工青妇组织做好专门人群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七、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
  市公安部门应在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制定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开展全市的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居住在我市的境外人员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时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
  (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中“每个普查小区(50-80户)配备1名普查员、5至10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的要求足额抽调,并配备5%的后备人数。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村(居)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社区活动积极分子,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中的物管、保安等人员,已退休、且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原村(居委会)管理人员,企业下岗职工中愿意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社会招聘普查志愿者,本地大、中专师生和中、小学老师中选聘。
  有职工集中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有管理经营居民小区业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普查机构或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主动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承担人口普查工作任务,按照社区人员抽调安排,选送政治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任何单位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工作人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保证被选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因特殊情况抽不出普查人员的单位,每缺1名普查人员按2400元的标准(按每月补贴800元三个月工作量计算),向所在地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缴纳缺额代聘费,用于另行聘请普查人员,缺额单位不得拒绝支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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