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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全过程。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上解、下拨、存储和调剂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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